垃圾的担保

生产者延伸责任[1]的风潮开始蔓延

垃圾的担保


政府要求制造商,在其产品被废弃后,有收回并处置的责任

Mar 31st 2010 | NEW YORK | From The Economist print edition

对购物的老手而言,”买了就后悔”是经常会有的感觉。在不久的未来,生产者也可能经常会感到”卖了就后悔”,因为政府要求他们须得承担其产品在消费者废弃后的处置成本。直到最近,大多”生产者延伸责任(EPR)”,或”产品监管责任”的法规只适用于少数特定产品,例如汽车轮胎或电子产品。但缅因州在三月末,依循加拿大几个省的例子,成了美国第一个立法通过地毯式EPR的州政府,也就是規定EPR原则上适用于所有产品。

各州政府积极的想将废弃物管理的部份责任推卸到制造商身上,特别是不易回收或有毒性的物品,例如电子产品、电池、油漆、汽车零件、和杀虫剂空罐。这無疑可以节约开支,对那些因不景气而财源短缺的州政府是很有用的。缅因州从2004年开始,就已施行了电子废弃物的EPR。根据该州自然资源咨询委员会的估计,该措施为各乡、镇、市政府每年节省了一百五十万美元到三百万美元的费用。各州政府也希望EPR能促使企业界重新思考他们设计及制造产品的方式,能为耐用性和回收性做考虑,而不单認為产品废弃后只能掩埋处置。

美国的五十州里有三十一州制定了特定产品的EPR。欧盟要求制造商对包装、电子产品、和汽车必須做废弃处置。加拿大和日本也有EPR法规。其他国家,如澳大利亚,也已在尝试类似的做法。

缅因州”架构式”的法规,使得EPR的适用范围很容易就可以扩大,因该架构建立了一套修订适用产品列表的程序,新增适用产品不需另订法规。目前已执行着五项特定产品EPR的该州政府,据说已锁定了地毯制造商和制药公司做为新增适用产品的对象。

这让企业界很担心,因为没几家公司乐意承担废弃物处置的费用。有些商业组织,例如加州商会,谴责EPR法案是”工作杀手”。他们指出因该法案而增加的成本最终还是要被消费者承担。但是EPR的支持者并不担心,他们认为一项产品的价格必须反映其整个”生命周期”的成本,包括废弃处置,而不单是由纳税人来承担没人支付的部分。不只如此,除非制造商须得承担费用,要不然他们不会将产品制造的更有利于废弃处置。

一个非营利组织,产品监管学会(Product Stewardship Institute)的会长,史考特˙凯索(Scott Cassel)说,他注意到公司一般有几个不同的”痛苦阶段”来因应EPR所带来的冲击,一开始是不予置信,然后才不情愿的接受。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感到痛苦。有些制造商和零售商自愿的推出回收计划,即使所在地的州政府并无相关规定。HP(Hewlett-Packard),一家科技制造公司,宣称其产品特别为了容易回收做了设计,也就是其宣传口号所说的”从摇篮到摇篮”。卖办公文具的史泰博公司(Staples),以及卖家庭修缮器材的家得宝公司(Home Depot),在他们全国的销售据点都推出了旧物收回方案,来回收诸如计算機屏幕、袖珍型的荧光灯泡、以及电池。这些方案可以增进顾客忠诚度,特别是有环保意识的顾客。

有些公司则希望藉由他们推行的收回方案,来让法规显得不必要。在电子产品巨擘,索尼公司(Sony),工作的道格˙史密斯(Doug Smith)说,”我们以为可以在法规制定前设立一套系统来收回我们的产品,结果事情发生的次序和我们想象的正好相反”。他并不认为EPR法规的制定会对产品设计有很大的影响。

企业界对EPR法规的抱怨,主要是其缺乏一致性,而不是其成本。各州政府之间,很少有相同的要求,使得制造商要做到符合法规的复杂度相当高。许多公司宁愿有一个全国性的政策,而不是东拼西凑的州法。生产者延伸责任法其本身似乎将会有延伸到全国的责任。

1.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EPR) is a strategy designed to promote the integration of environmental costs associated with goods throughout their life cycles into the market price of the products (OECD 1999).
生产者延伸责任(EPR)是一个策略,用来倡导产品价格应反映其整个生命周期的环保成本。

《经济学人》(The Economist ( http://www.economist.com ))仅同意ECO (www.ecocn.org)翻译其杂志内容,并未对上述翻译内容进行任何审阅查对。

译者:zenpotdavid(台湾)

中英链接及译文讨论:http://www.ecocn.org/bbs/thread-3301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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