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罪与宗教之罪

天主教会与恋童癖

法律之罪与宗教之罪

罗马教皇应当坦荡大声地表明:对儿童的性侵犯不仅亵渎神明,而且触犯法律。

源自《经济学人》印刷版 2010年3月18日


     情况已糟至极限。性丑闻正朝着天主教会铺天盖地而来, 力量之凶猛, 以至于梵蒂冈都觉得不得不出面为十六世教皇本尼迪克特本人开脱。在德国的一些天主教学校的儿童,受到有组织的性侵犯;恋童癖们只是被调换做其他工作,而不是受到解雇或告发。[对儿童]的性侵犯现象在奥地利和荷兰也浮出水面。红衣主教的肖恩•布雷迪大主教承认:1975年,受布伦丹•史密斯神父性侵犯过的两个少年被说服签署缄默誓约时,他在场。史密斯虽然被解除了神职,但包括布雷迪在内,没有任何一个人就史密斯的罪行向警方告发。在20年里,史密斯对男童的性侵犯一如既往而不受处罚。

     然而,教会对性侵犯的否认仍是普遍现象。爱尔兰主教区家庭事务委员会主席、克里斯托弗•琼斯主教抱怨:尽管大多数性侵犯事件发生在家庭内部及其他非教会组织,却唯独把教会的挑出来。他问到:“性侵犯事件几百年来屡见不鲜,为什么现在却如此大张旗鼓单挑教会出来替罪?为什么现在却只对教会的掩饰行为作如此巨大的聚焦?”。

    当琼斯主教说在其他一些讳莫如深的机构里(比如说,专制国家里的孤儿院)也屡屡发生这种可耻的性虐行径时, 他是对的, 不过此说没有切中要害。 任何教会都不能把自己降低到只用世俗世界中最堕落的部分为基准作评判的地步。 如果教会宣讲绝对的道德价值观,那么评判教会就要用这个绝对的道德标准。正因为如此,此次教会高层对性丑闻处理之无能,不论对天主教徒还是对非天主教徒而言, 都是令人沮丧。而今教堂制定了惩戒性的儿童保护条例——条例如此严格,以至于,有时会事实上抑制对儿童的积极关爱行为。那是过去的丑闻,流毒之深,在今天留下的后遗症。

     用现代准则去处理古已有之的行为是困难的。在过去,教会管理层常常不把恋童癖看成是有受害者的犯罪行为,只是看成一种危害作恶人灵魂的宗教罪孽:与酗酒、偷窃教堂资金之类行为同属。一名“犯错”的神父应受训斥,教区关注(也许吧), 然后重新开始。对性侵害受害者受到的可怕损害则是不予重视,甚至假装不知。

     在一些教会界仍然存在另一种挥之不去错误认识——将恋童癖和同性恋混为一谈。把神父和少年之间的性行为只看着是如两个神父之间的鸡奸行为一样的罪过。且还认为前者不能算作是令人恶心的滥用他人的信任的行为。

    有人又把独身加作一条应受指责的理由。那些被隔绝于家庭生活之外的人可能体会不了父母对儿女受性侵害的恐惧感。在当今这个色迷欲痴的年代,禁欲听起来是反自然的,于是就变成了性变态的理由。不过,稍作思考, 就看的出这种理由多么有失公允。无子女的也“关心”起儿童来。某些最严重的儿童性侵害者却是父母自己。独身和恋童癖之间的统计相关性至今没有结果。

     正如在如此之多的丑闻中那样,掩盖只会使宗教原罪严重。往昔那些罪恶的秘密都要涮出来曝光。主教们都要坦承他们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建立在诚信和忏悔基础上的教会在此等事上如此的煎熬,是不同寻常的。今天的天主教高层们一定还记得,两千年前,祭司滥用权力, 却用法律上的遁词辩护,结果曾经大大激怒了一位在巴勒斯坦的巡回传教士(指耶稣——译者注)。

《经济学人》(The Economist ( http://www.economist.com ))仅同意ECO (www.ecocn.org)翻译其杂志内容,并未对上述翻译内容进行任何审阅查对。

译者:微言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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