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和侵略行为
针对侵略行为法律定义的争辩或将抹杀国际刑事法院的功绩
May 27th 2010 | From The Economist print edition
八年前,国际刑事法院问世,当时许多人对其能否行善还是疑虑有加,更有一些人直接将其视为一大祸端。后者所居的阵营就包括乔治布什,他恶批国际刑事法院为“异国法院”,担心美国军队及官员遭受其恶意指控。美国可谓做足外交功课来干扰国际刑事法院的运作,并希望美国公民能得到彻底的赦免。
与这些骇人的期待不同,该法院的行为绝不至糟糕至极。它将那些全球最令人发指的战争真相晓诸天下。争议最多的便是那13项关于苏丹总统奥马尔·阿尔·巴希尔的指控,控诉其对发生在达尔富尔的灾难负有罪责。了解苏丹的人不免担心巴希尔嗔怒之下又会新生恶端。但此番忧虑并未应验。然而,该法院的最大贡献在于发现一个真相,真相披露有超过111个国家的民众认为某些罪行亦能逃脱法网。对于包括美国在内的非成员国而言,这会滋生一种道德上的动机。
预计于5月31日在乌干达开展的国际刑事法院工作回顾,极可能随着破坏性议题的展开而付诸东流,这不免令人扼腕。争论涉及对侵略行为的定义。侵略行为属于罪行中的一种(还包括种族灭绝,战争罪和人道主义罪行),如何定义正待法院解决。
至少自1918年起,便有政治家和律师梦想着世间能有一个机构可以将那些肆意率军侵犯他国领土的人治以罪行。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国家的杰出外交家和法律人士回驳道,在法律上定义侵略行为,善则无果而终,恶则贻害无穷。
英国外交部长奥斯丁张伯伦作为此观点的怀疑者,阐之甚明,他于1928年指出如此定义侵略行为便如“对清白者置以陷阱,对盈恶者指以明灯”。也便是说,对侵略行为所揽定的界限会让世人误以为除此限制皆无罪过。提出如此观点的远不止学术界或是史学界。如果率军攻打他国便是侵略行为,那么波尔·布特(Pol Pot)和伊迪·阿明(Idi Amin)在不遭到驱逐的前提下便可鱼肉百姓一番。(两者皆因邻国入侵而下台)
切勿提及伊拉克战争
若果国际刑事法院努力推敲的术语会受到各国民众不同的解读,那么针对某些难以被接受的暴行定义而达成的共识恐将分崩瓦解。对于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而言,2003对伊拉克的入侵是典型的侵略行为。在这个核武器蔓延,国家腐化,全球恐怖主义盛行的世界里,不论他们如何看待伊拉克战争,几乎没有西方领导人甘愿全然担保他们永不会兴兵动武。一国所谓的狂热追求或成了另一国眼中的侵略行径。尚无一统的法则能道明其中的异同。
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功在于从心理上建立一条的道德统一战线以抵御不当行径。与其无谓争辩,不如沉默是金。总之,这会让佬美再生恐慌之心,担心其近期所起到的建设性作用难以维持(例如它常用调查的方式不动声色地施以援助)。国际刑事法院应专注当下使命,切勿化友为敌。
译者:ClarkChen1987